ST康美或成A股首例集体诉讼 不起诉也能获赔?律师怎么看?
近期,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康美药业一直消息不断。(ST康美维权入口)先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ST康美(维权)未尽到勤勉尽责,被罚没5700万元,创下会计所被罚金额之最。随后,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接受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的说明。
对此,3月27日,康美药业公告表示,公司将积极应诉,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投保机构首次公开接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50名投资者委托,是否意味着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要来了?
什么是集体诉讼?律师怎么看?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介绍道,我国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目前有三种诉讼模式。
(1)共同诉讼模式:即单独立案或共同立案+分批合并审理,这是目前常见的模式;
(2)示范性诉讼模式: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对延迟审理的平行案件产生拘束力,再对后续同类案件进行调解。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方正科技案;
(3)集体诉讼模式,规范地说应称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是10名以上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后者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此前,南京中级法院在2020年对澄星股份(维权)、怡球资源(维权)、辉丰股份、蓝丰生化4家公司先行“试水”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25日之前,在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广州中院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随后,投服中心发布的《委托说明》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7日24时前,上述范围内的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张志旺律师称,从此次投服中心披露信息来看,就是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拟向康美药业提起特别诉讼代表人的集体诉讼。当然,投服中心如果不能征集到符合相应条件且明示委托授权的50名以上投资者,则无法正式启动特别诉讼代表人诉讼,但不影响投服中心代表人资格。
按照集体诉讼的规定,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默认加入、明示退出”,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都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的进行,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
“集体诉讼的开展,将有利于广大投资者诉讼维权的便利,减少诉讼成本,并对证券违法违规者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张志旺律师表示。
不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广州中院提及的ST康美索赔条件争议非常巨大,投服中心在未经专业论证的情况下,以此为索赔条件公开征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做法不太慎重。ST康美造假过程恶劣,在2018年10月16号之前,就有媒体对其造假行为进行曝光,但公司进行了紧急辟谣。
假设投资者看到ST康美持续披露无造假的公告,在2018年10月16号之后买入ST康美,甚至公司2019年4月底公布年报的时候还在继续造假,这些人也是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因此,以目前索赔条件进行代表人诉讼征集,对其他因康美药业持续造假行为造成受损的投资者来说,其权利有可能被侵害。”
虽被处罚,但未被纳入索赔对象
正中珠江可否作为共同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投服中心此次代理ST康美案,索赔对象主要为康美药业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相关股东及责任人,而日前收到审计机构最高罚单5700万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被纳入索赔对象,同时,也没有将债券投资者纳入此次集体诉讼的征集范围。
近日,继ST康美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后,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对正中珠江及4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中珠江成立于2000年,是广东省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从ST康美2001年上市开始,和正中珠江的“情缘”就未中断过,两者合作时间长达19年,在2016-2019三年财务造假的背后,都有正中珠江的影子。
2016、2017年,正中珠江均对其财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直到2019年4月30日,ST康美自曝财务数据会计差错,正中珠江对ST康美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
那么,正中珠江能否与ST康美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修蛟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系基于故意或过失,分别确立了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珠江正中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珠江正中目前已被证监会作出处罚,投资者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是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
此外,张志旺律师表示,已经受理的十一名股民康美药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没有把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只能通过加入已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所以征集也没有把中介机构列为索赔对象,但特别诉讼代表人诉讼启动后,能否追加中介结构,则要看以后的诉讼程序进展。
ST康美累计诉讼金额超24亿
是否具备赔付能力?
回顾过往,康美药业被誉为中国股市的白马股,公司广告歌曲《康美之恋》也曾传遍大江南北。2018年上半年时,康美药业的市值更是一度超过1200亿元。
然而,在股价大涨的背后,是康美药业巨大的造假内幕。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连发20 多项公告,自曝财务数据会计差错,称2017年营收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亿元,销售商品收入多计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299.44亿元等多项财务差错。
近300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康美药业的虚假操作震惊了整个资本界。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5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ST康美违法事实,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2月10日,康美药业发布累计涉及诉讼情况,截至2021年2月1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4.31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据悉,其中公司及下属公司主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13亿元,公司及下属公司被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5.18亿元。
最后,对于康美药业是否具备赔付能力,张志旺律师表示,要根据将来判决生效后康美药业的经营状况来判定。暂定自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买入ST康美,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
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李修蛟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证券争议解决组组长,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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