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1-12-16 01:17:00

八个案例提示您 远离金融消费陷阱

案例一:虚假纪念币广告

温馨提醒:

中国金币总公司是贵金属纪念币的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会公布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计划(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网站查询),购买贵金属纪念币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经销渠道名单可登录中国金币网查询)。中国印钞造币、中国金币微信公众号公布有人民币、纪念币、纪念钞常识及反假知识,建议多多关注学习,提高防骗能力。

案例二:理财产品变保单

“您可以看看我们的理财产品。我们有几款理财产品收益率都不错,最高可达5.2%,比大额存单高。额度有限,需要抢购,建议您早点买。”当记者咨询大额存单业务时,某国有大行沪上支行理财经理却向记者介绍起几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记者再三追问下,上述理财经理才吐露,这“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虽然是保险产品,但我们这几款产品都是可以保证收益的”。

近年来,类似事件频频发生,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这主要是由于理财经理为完成业绩,在介绍产品时没有实事求是,误导客户。尤其是缺乏理财知识的客户群体,他们对保险、理财了解得比较少,很容易被“忽悠”。

温馨提醒: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轻信高收益,购买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不要被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张张单子所迷惑,签名需谨慎。

案例三: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小”

李女士喜欢银行理财,把大部分养老钱都买了理财产品。她到银行办业务时,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理财经理说,她推荐的理财产品,比我买理财产品收益高两倍,而且还很稳妥。”于是,李女士拿出5万元存款购买了理财经理推荐的产品,幻想着可以坐享高收益。2个月后,她并没有等来高收益,她买的理财产品跌了,赔了七八千元。理财经理表示,当时已提醒李女士理财有一定风险,而且当时签的有协议。

温馨提醒: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风险永远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能一味听理财经理推荐,要详细了解产品特点,遇到高收益产品不要因一时贪恋而冒险投资,需要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四:非法集资案例

2014年,四川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的“庞氏”骗局崩盘事件,曾引发了四川省上百家担保与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

汇通公司是当时四川省规模最大的一个民营担保公司。2014年7月,其实控人杨志刚、刘玉英潜逃。至案发前,汇通公司向1500余家企业及个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0.33亿余元。2004年,汇通公司成立。这家公司起初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杨志刚(在逃),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担保类业务。2009年2月,刘玉英(在逃)入股汇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截至2014年4月,汇通担保注册资本已达9亿元,成为四川省注册资本最大的信用担保公司之一。2009年,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志刚、刘玉英开始了一系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操作,通过公司员工介绍或虚构投资项目,并以汇通公司提供担保,借助第三方投资理财类公司居间,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2009年10月,注册成立融缘中心,以汇通公司内部员工为集资对象,以月息2%吸引员工投资,鼓励员工对外吸收资金存入融缘中心,以月息2%吸引社会公众存款,并对介绍员工按照客户存入资金的2‰按月进行奖励。并将汇通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吸收资金进入融缘中心与工资挂钩进行考核,只有完成任务才能拿到全额年薪。刚开始,资金主要来源于汇通公司内部员工及员工的亲朋好友,后续融缘中心越做越大,就开始面向社会融资,融来的资金一部分给汇通公司自己使用,另一部分就放款给汇通担保的客户使用,融缘中心从中收取利息。

温馨提醒:

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有如下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5)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案例五:分期付款购车的金融服务费

陕西西安的一位女车主以66万的价格买一台奔驰CLS轿跑。女车主在买车过程中,被4s店以低息引诱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但自己并不知服务在哪里。

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呢?有业内人士坦言,其实就是帮客户录一下贷款资料然后提交上去。这个钱并没有给汽车金融公司,完全就是4s店自己的收入。

温馨提醒:

金融服务费,属于4S店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消费者具有提前知情权,并且有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对于商家要求的名目繁多的收费应当仔细询问其依据,如发现商家存在无依据的不合理和非法收费项目时,应当果断拒绝并且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六:网络贷款中的“保险捆绑销售”

石先生在快闪卡贷(改名小凡分期)借了一笔10000元的贷款,结果到账只有8417元,扣了1582.37元。快闪卡贷客服称在贷款时购买了中国人保两份保险。一份“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是102.37元和“保福满屋”城市家庭组合保险,保费1480元。快闪卡贷捆绑销售保险,石先生称完全不知情。

温馨提醒: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捆绑销售保险,贷款额度与保费金额挂钩,不买保险则贷款利率上调等是违背金融消费者真实意愿、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签署借贷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借贷合同相关条款,如有捆绑销售条款,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如已经强制购买发生纠纷,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七:自动续保“被保险”

有消费者反映称,在各类营销宣传的渲染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一分钱保一个月的意外保障险”)首次购买短期医疗保险或者意外保障险,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延长被保险期限,直接从消费者账户划扣下一合同周期的保险费用(此时保险费用为市场价格),消费者因此强制“被保险”。

温馨提醒:

实际上很多短期保险合同中 “隐藏”类似 “投保人在投保期限届满X天,未主动申请取消保险合同,且在合同到期日后X天交足下一期的保险费视为本合同自动延长期限”的格式条款,且自动续保条款为必选项,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主动告知取消的方式,消费者会忽略该条款导致“被保险”。

在此郑重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各类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理解与自身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相关的条款,一旦发现此类条款,要高度警觉,如果不想续保,需了解取消的方式,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申请,避免出现长期“被保险”。

案例八:办卡遭遇“被开通”

有消费者反应称,在银行柜台办理开卡业务时,有未征求客户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产品的情况。当前在自动办卡机上办理开卡业务时,这些电子产品也会在办理过程中联动签约,且默认是全部开通的,消费者如不仔细查看就会“被开通”各种功能,还存在一些收费功能没有重点标识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一些功能。

温馨提醒: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办卡时(特别是在开卡机上)应认真勾选功能选项,在开卡流程的确认环节仔细核对自己的签约信息,如有异议及时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签约产品的收费情况并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开通。如遇强制签约行为沟通无果,可以拨打12363举报。

本文源自中国印钞造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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