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3-21 13:16:35

康美重整计划通过等于独董免责?

前言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国内首宗特别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下称“民事判决”),判决康美药业赔偿证券投资者共计24.59亿元的投资损失,多名独立董事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一经作出,在证券市场引起独立董事辞职的浪潮。
2021年11月20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中,引人注目的一项内容是,康美药业将按照24.59亿元的债权金额予以预留,用于赔偿证券投资者的损失。一时之间,关于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将全部得到清偿,独立董事无须担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说法流于网络。
但笔者认为,上述关于董事无须再担责的说法,系对重整程序的误解,且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重整计划通过的后续
重整计划的通过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按照一般的破产重整流程,重整方案通过后,将进行计划的执行、监督,偿债资源的分配、提存、受领及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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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时间线


重整计划的通过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重整方案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进行计划的执行、监督,偿债资源的分配、提存、受领及后续处置。
根据重整计划显示,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揭阳中院”)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如需要延期的,则另行申请。
康美药业的给出的债权金额超出50万元部分的清偿方案为: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8.829股、信托利益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股权抵债价格为10元/股。
进一步,根据重整计划,债权已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和信托受益权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和信托受益权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代持主体的信托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股票或信托受益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
因此,重整计划的从通过到实际执行,尚需等待一段时间。独立董事在完全等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风险,独立董事在重整计划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被证券投资者要求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重整后续推演
一、如民事判决的执行先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独立董事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目前,诉讼的状态和可能性未确定:如果民事判决一审上诉期间经过且无人上诉,民事判决生效,即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情况下,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重整计划又尚未执行完毕,投资者可以直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针对独立董事的财产予以处分并受偿相关债权,独立董事存在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诉讼判决还未生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则可能面临投资者是否选择受领偿债资源,以及未受领或受领后是否有权向独立董事追偿的问题。


二、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民事判决未执行,独立董事仍存在证券投资者未受领偿债资源而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债权人未受领偿债资源,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后争议的两案案件,其裁判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的方案也包括以股票抵债,对此,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不满意,认为庞大集团重整计划出台时,其股票价格仅有1.19元/股,依据重整计划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于是,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选择抵债股票并在商情破产管理人同意后对抵债股票提存,继续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020)鲁02民初1505号,下称“1505号案”】
对此,青岛中法院认为,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申报债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主张抵押权。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先是提起抵押权之诉,其后及时通知抵押人申报债权,在抵押人临至期限届满仍不申报的情况下主动申报债权。因此,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一直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亦保护了抵押人的追偿权。此情况下,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申报债权但拒绝受领偿债资源,其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不受拒绝受领的影响。
综上,青岛中院的观点是,债权人未受理破产管理人提存偿债资源,有权向债权的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不能视为已获得清偿。
对于庞大集团重整计划,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亦不满意,同样是认为股票价值过低,重整计划不足以完全偿还其债权。因此,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未受领破产管理人提存的偿债资源,选择继续诉讼,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2020)冀民终819号】
最终,河北高院认为,庞大集团重整计划已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予以批准,重整计划对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按照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对于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预留偿债资金已于2019年12月23日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向债权人分配的提存偿债股票已于2019年12月27日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河北高院认为,上海子妤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因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清偿而消灭。
综上,河北高院的观点是,债权人即使未受领提存的偿债资源,仍属于已获得清偿的情况,不得再行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另外, (2020)浙0110民初10751号中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如未实际受领破产管理人提存的偿债资源,则不能视为其债权已获清偿,债权人仍有权利其他责任主张权利,要求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案例,如康美药业重整计划实施完毕,且证券投资者未受领偿债资源,破产管理人将偿债资源提存。独立董事仍可能面对证券投资者拒绝受领偿债资源而经行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即便证券投资者选择受领清偿资源,独立董事仍存在证券投资者就清偿不足部分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后是否能视作其债权已100%获得清偿,司法实践亦有不同的观点。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1505号案中,青岛中院对于重整计划给出偿债股票价格是这样认为:“首先,作为上市公司股票,抵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是股票实际价值最客观、最权威的体现。而《重整计划》关于被告抵债股票的定价远超二级市场的收盘价。2019年12月9日《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时,ST庞大收盘价为1.32元;2020年本案立案时,ST庞大收盘价为1.15元,均远低于《重整计划》确定的5.98元/股。因此,如果认定清偿率为100%,则原告实际受偿的数额将远低于其合法权益……原告享有的债权并未获得100%清偿”
可以看出,青岛中院的观点是,重整计划是否能视为债权100%获得清偿,应当参照偿债股票的实际市场价值。
但在涉及北生药业破产重整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2013)桂执复字第13号】中,面对偿债股票股价同样高于市场价值的情况,广西高院则有着不同的裁判观点:“因股票价格会随着市场情况变化不断上下波动,上述抵债股票总价值既可能小于也可能大于18388672.66元,但交行北海分行对此无异议并已接受上述抵债股票,应视为该行同意以股票清偿债务。因此,交行北海分行18388672.66元的普通债权已经由上述股票抵债清偿完毕,因股票市场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价格涨跌风险均应由其自行承担。”
可以看出,广西高院的观点是,债权人一旦接受重整计划的安排,就一并接受了偿债股票的定价,无须再行参考偿债股票实际价格,债权已获清偿。
综上所述,即便证券投资者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受偿,独立董事仍将面临证券投资者就清偿不足部分,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结论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并不必然意味着独立董事免除连带赔偿责任的免除。哪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仍可能为其在年度报告中签字的行为买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是首例但不会成为个例,独立董事辞职的浪潮,将引发更深刻的指导意义。中国证券市场三十多年来,独立董事需回归其“独立”与“董事”的根本定位。


类似的裁判观点还有,常州中院在(2021)苏04民终588号中认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已按重整计划向政成公司支付10万元以及交付相应股票。由于上述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通过,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故经过上述重整程序,可视为各债权人均同意其债权已100%清偿。一旦债权人同意接受重整计划,即视为同意以重整计划的方案清偿债权,不得另行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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