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转债代码:110048 转债简称:福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48 转股简称:福能转股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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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7月8日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51,831,0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5,884,530.16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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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人民币。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1--86211285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9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福能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调整前转股价格:8.6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8.48元/股
●福能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7月2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1732号)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发行了2,8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30亿元,债券期限为6年。上述可转债于2018年12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能转债”,债券代码“110048”。福能转债自2019年6月1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8.69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福能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鉴于公司发行的“福能转债”自2019年6月1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公司总股本数发生变动。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间,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确定;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安排,公司将于2019年7月22日披露《福能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19年7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9日为除权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公司本次因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8.69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21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8.48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29日起生效,福能转股(转股代码:190048)已自2019年7月19日起停止转股,将于2019年7月29日起恢复转股。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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