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山西瑞芝公司维权获赔1080万元
2019年9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泽民)、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泽民)、王永产侵犯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建生知识产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威海华芝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永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80万元。被告人王泽民、王永产曾受聘担任山西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管理人员,辞职后擅自盗用瑞芝公司董事长的发明专利阐明的生产流程,分别在山东烟台、威海等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瑞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给瑞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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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侵权赔偿瑞芝公司90万元,瑞芝公司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侵权赔偿瑞芝公司1080万元。本判决是为终审判决。
这是瑞芝公司维护知识产权取得的初步胜利,近年来瑞芝公司法务部门发现,市场上还有好多侵犯瑞芝公司知识产权的现象,对瑞芝公司来说,维护知识产权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责任编辑,闫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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