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芊551 发表于 2023-8-2 05:56:16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区别?|法纳刑辩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区别?|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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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定义,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同时规定了如何处理“团队计酬”传销: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中,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问题在于,什么是真正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哪些运作模式容易陷入以“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坑?

模式一:以销售产品为名,行人头计酬之实

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看对计酬起决定性作用是业绩还是人头。

案例:松滋市“青春定格原液案[(2015)鄂松滋刑初字第00119号]

基本案情:2011年,罗麦公司生产了一款美容产品,名为“仙肤莱牌漫妮青春定格原液”,被告人冯某为该产品的代理商。后冯某与恒旭公司的被告人郭某合作销售该产品,并由罗麦公司任命郭某为副总裁。郭某接手后,便改变了营销模式,由代理制改为会员制。

具体操作模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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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增”方式是指一个会员只能发展二个直接下线会员,再发展的会员只能按照上述模式成为自己下线会员的会员,并按照加入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依此类推,无限发展。2个下线会员称为上级会员的2个市场,其中销售业绩相对较差的下线会员称为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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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郭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

1、会员制的设置属于传销。以购买一定的商品为门槛,且获得会员资格是发展下线的资格。

2、上线会员的计酬依据虽与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有关,但主要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为主。从奖项的设置反映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下线会员无论自己消费多少金额产品不计入销售业绩,上线也无报酬;第二,下线会员即使销售了产品,但如果不与新会员挂钩也只能作为自己消费,会员本人与上线均无报酬;

第三,下线销售业绩总量衡定时,如果上线会员的二个市场做得不平衡,其报酬会有很大差别,甚至没有报酬,只有当两个市场做到均衡时,上线的报酬才能最大化。因此,下线的销售业绩与上线的报酬并不当然成正比,不是计酬的主要依据。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张某甲、李某乙的层级虽然较高,但获利反而比下线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少,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第四,被告人冯某以下会员7700多人,会员认购产品金额7700多万元,按照加入时每个会员购买产品的最低门槛7960元计算,基本上1份产品对应1个会员,也说明了该营销模式虽有产品支撑但实际上是以发展下线会员为主这一事实。
模式二:以投资为名,行发展下线之实

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虽有购买产品的行为,但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该产品是否可以盈利不重要,投资本身并吸纳人员投资才是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

案例:(2017)鲁13刑终560号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1日,珠海横琴新区盖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盖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盖网通传媒有限公司成立,该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郑某,股东均为朱某1、王某、寇某南(这三家公司以下简称“盖网”)。盖网成立后,先后推出盖象商城、盖网通终端机(以下简称网通机)、原始股、基金等多种投资产品。为推销产品,公司制定了招商奖、级差奖、静态奖等奖励模式,详细如下:

招商奖:按照投资额提成8%(后期为5%)给推荐人;

级差奖:按照投资额招商专员提成5%、招商主管提成10%、招商经理提成15%、招商总监提成21%、一级代理提成27%、二级代理提成33%、三级代理提成40%、金级代理提成43%;

静态奖:静态返利、分红,主要针对网通机,以最低10万元价格购买一台网通机,每周返利和每季度分红,两年返20万元(包括10%的积分和部分网络维护费)。

盖网原始股和基金均没有返利,等盖网公司上市后盖网原始股才能获利,盖网基金可以赎回。

该案例中,法院认定此种销售方式依旧属于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实质上的“人头计酬”。具体理由在于:

1、虽然可以免费成为会员,但成为会员不会获取利润。只有在购买网通机后才可以获得静态返利。

2、购买该网通机后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产品是否可盈利不重要,重要的是进行最低额度的投资即可获得返利。

3、其他返利方式不是以销售业绩计酬为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而是发展更多的人(下线)加入并投资,以总的投资额度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返利比例,并且上线对下线的投资层层抽头,级别之间具有利益联系。

因此,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规定的要件,即使所销售的产品本身合法或者有审批资格,但在推销该产品时设置返利的方式不当,则极有可能陷入传销的泥淖。
模式三:不能体现产品真正价值的推销都是传销

体现产品价值的营销才是正常销售,而把购买产品作为“传销准入券”的活动,都是“伪营销”。

案例:(2017)粤2071刑初1538号

基本案情:广东神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话公司)依据代理商发展下线数量分为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国级代理商、全球代理商共五级,代理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下级购买产品的销售额提成并依据所处不同代理级别每日按一定比例收取神话公司当日销售额分得“推广费”。

被告人卢传正加入后,通过购买产品及发展下线逐步扩大规模至61人,后建立正达系统并担任负责人,并开设线下实体门店“正达运营中心”,用于组织产品说明会、介绍公司运营模式等用途,共计上交给神话公司传销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左右。

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卢传正发展的下级万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神话公司,通过购买产品及发展共30名下线成为国级代理,期间向发展对象介绍或带到上述卢传正经营的实体店了解集团运营模式,收部分下线传销资金后代交,从神话集团分得提成及“推广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裁判理由分析的侧重点在于分辨销售商品到底是“名”还是“实”:

1、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而非使用,且只能购买特定商品才有返利;

2、下线人员的购买意图是为了获得提成,并非真正关心商品的价值或价格;

3、该商品虽有一定的价值,但与实际购买的价格不相符。

4、下线人员获利和升级的条件是下线成员购买产品的提成和成为高级代理的推广费,两种营利模式本质上属于发展下线。

结 论



总体而言,认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难度非常大,法院考虑的点主要有:

第一,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注重产品价值;

第二,奖项的设置与发展人员数量的关联度;

第三,层级的设置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从正常销售的角度而言,当销售产品需要招聘销售员进行销售时,是采用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提成不外乎以销售额度或者工作时长为计算依据;当以代理的方式销售产品时,主要以销售额度进行提点。销售员代理商的多寡,不会影响该销售人员或者代理商的业绩提成,作为销售人员或者代理商而言,反而希望竞争的人越少越好。

但是,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普遍以认购商品或者份额作为销售门槛,在进行奖项设置时,人员数量的增减会影响利润的获取,各奖项环节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入会的人员则不再以销售实际产品为主要目的,最终容易演变成只有吸纳的人员越来越多,才有高额利润,依旧属于“人头计酬”式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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