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件 一女老总获刑
7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起获的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400650元继续追缴,上交国库。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架构,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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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所在“家庭”(团队)中的大总管职务,案发前处于老总层级,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周永珍非法获利人民币400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永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自愿认罪;2、自身也是受害者。
乳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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