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巨头欧瑞莲告淘宝败诉 自家渠道乱象难怪罪别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记者 李荣 马先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莲公司”)与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欧瑞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显示,欧瑞莲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欧瑞莲公司,其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起诉新世界公司、淘宝及淘宝卖家不正当竞争遭法院驳回,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
“如果淘宝卖家出售的是欧瑞莲正品,那就是欧瑞莲的市场出了问题。”中直网CEO、成都鸣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业内资深人士胡鸣仁称,当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囤货较多无法及时出售时,会选择在产品保质期临近时以较低的折扣价位卖给专业回收该类产品的人,回收产品的人就会在网店等渠道低价销售自己收集来的产品以赚取差价。
欧瑞莲是一家老牌直销企业,其官网显示,欧瑞莲于1967年由翰林兄弟在瑞典创立,目前已成为市场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的国际性美容品直销公司。欧瑞莲公司于2004年8月成立,2006年9月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成为第9家获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欧洲直销企业。
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网站显示,欧瑞莲公司的直销产品包含化妆品和保健食品两大类,具体包括菁润滋养晚霜、欧瑞莲自然挚爱茶树洁面啫喱、欧瑞莲自然挚爱茶树乳液、欧瑞莲自然挚爱茶树清洁面膜等67种。
欧瑞莲公司的分支机构共有8个,分别是欧瑞莲江苏省分公司、欧瑞莲广东分公司、欧瑞莲四川分公司、欧瑞莲北京分公司、欧瑞莲内蒙古分公司、欧瑞莲甘肃分公司、欧瑞莲山东分公司、欧瑞莲福建省分公司。欧瑞莲公司的直销区域共包含69个服务网点,分布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扬州市、福州市、济南市、广州市、成都市、兰州市等地区。
欧瑞莲起诉淘宝等不正当竞争 遭法院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欧瑞莲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公司、淘宝公司、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欧瑞莲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0万元及律师费8000元、交通费2000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欧瑞莲公司及被告新世界公司、慈某某从事的服务均包括产品销售,淘宝公司为商家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原告与三被告在服务对象、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且一方的不当行为可能将会妨碍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原告欧瑞莲公司主张被告新世界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针对其2018年1月3日、1月16日对涉案店铺发起的两次投诉,在慈某某申诉时提交的《授权证书》中,新世界公司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字号“欧瑞莲”,但其仅提交了2018年1月3日投诉时的相关申诉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举证证明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投诉的申诉材料中包含了新世界公司出具的使用其字号的《授权证书》,故对原告主张新世界公司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的投诉出具《授权证书》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慈某某提交的针对欧瑞莲公司2018年1月3日投诉时的相关申诉材料中,虽包含载有“欧瑞莲公司兹授权新世界公司为本公司特约经销商,负责‘欧瑞莲’品牌所有产品销售及市场推广,授权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授权证书》,但该《授权证书》的落款处显示出具主体为原告,并非新世界公司,新世界公司否认出具过该《授权证书》,慈某某亦认可其提交的该《授权证书》并非新世界公司向其出具,现原告未举证证明新世界公司在《授权证书》中使用了其字号“欧瑞莲”,故对原告主张新世界公司针对其该起投诉出具《授权证书》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新世界公司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淘宝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于2018年1月3日、1月16日、5月17日对涉案店铺发起了三次投诉,要求下架所有假冒欧瑞莲品牌的产品并对店铺进行处罚后,淘宝公司仍依据慈某某提交的申诉材料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1月24日、5月22日判定其申诉理由成立,该行为系默认他人擅自使用原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原告仅提交了其2018年1月3日投诉、涉案店铺针对该投诉于2018年1月10日申诉及处理结果的信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举证证明其1月16日、5月17日发起投诉、涉案店铺进行申诉及淘宝公司对此的处理结果,故对原告主张淘宝公司对该两次投诉的处理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日以卖家销售其假货为由在淘宝网对涉案店铺进行投诉后,涉案店铺提供了证明自己具有正规进货来源的授权证书、发票、销售小票、现沽单、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照片进行申诉,淘宝公司最终判定申诉理由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通知后,将该通知转送给被投诉的涉案店铺,该店铺在接到投诉通知后向淘宝公司提供了证明产品系合法购自新世界公司的申诉凭证,虽然上述凭证被新世界公司予以否认,但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权利人的投诉及被投诉人的申诉内容仅负有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其有权依据投诉审查机制对投诉及申诉作出处理,况且《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明确载明“买卖双方应当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淘宝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店铺销售假冒原告欧瑞莲品牌的产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原告主张淘宝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据此要求淘宝公司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慈某某在涉案店铺内所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描述中注明“欧瑞莲官方正品”,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慈某某在涉案店铺内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故产品描述中注明“欧瑞莲官方正品”系擅自使用了其字号,对此,原告应就上述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其“欧瑞莲”品牌产品不允许在线上销售为由主张涉案店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但销售渠道与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并无必然关联,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的上述主张,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慈某某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瑞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欧瑞莲公司负担(已交纳)。
市场价格扰乱影响代理商 欧瑞莲渠道管理制度或存缺陷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欧瑞莲公司,其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起诉新世界公司、淘宝及淘宝卖家不正当竞争遭法院驳回,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
作为直销企业,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要尽可能保护代理商和直销人员利益。按照欧瑞莲公司规定,其直销产品仅能通过授权代理商进行销售,且制定了统一的零售价格。该工作人员称,“之所以选择起诉,公司也有为难的地方。打个比方,若市场上99%的欧瑞莲产品都按照统一零售价出售,但1%的产品低价位出售,那么这部分低价在售产品就会冲击原有市场格局,扰乱市场价格,对于大部分代理商及直销人员而言,可能造成客源流失、产品难以正常出售等困扰。”
对于市场上非统一零售价出现的原因,该工作人员解释称,“不排除个别代理商或直销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急于变现,选择低价甚至亏损出售,虽然违反公司规定,但代理商及直销人员均为独立个体,公司也无法强制干涉。当然,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公司定期会发布促销产品,以捆绑销售等方式给予代理商一定的优惠,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诱因之一。”
欧瑞莲公司作为销售型企业,一方面致力于提高产品销量,另一方面也要想办法稳定市场价格,避免代理商正常销售价格受到冲击。欧瑞莲工作人员称,“我们的直销人员本身就比较辛苦,如果市场价格扰乱,直销员销售价格不占优势,那么其正常销售就会受到较大影响。”从公司角度来讲,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渠道管理制度,让投机者无空子可钻。
针对欧瑞莲公司起诉新世界公司、淘宝、慈某某不正当竞争遭法院驳回事件,公众市场战略专家、广州九方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万军表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两种:其一,如果该淘宝卖家所售并非欧瑞莲产品,却打着欧瑞莲旗号,这种情况属于假冒“欧瑞莲”产品。但判断该淘宝卖家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应该从产品本身着手,而非通过销售渠道判断,销售渠道与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并无必然关联。
其二,如果该淘宝卖家销售的是欧瑞莲正品,而非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大概率是由于业务人员违规销售导致。王万军表示,部分直销企业会设定自有销售渠道,其直销产品仅允许通过自身设定的销售渠道流转。然而,有些经销商因冲业绩或是冲动购买等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大量囤货现象,当囤货过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消化时,为了减少损失,部分经销商会选择折价出售或通过其他渠道变现,最终容易导致产品价格混乱。
胡鸣仁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直销企业起诉网店卖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作为直销企业,应该从自身模式和销售上去考虑避免出现过度报单、下单,而不是去关注经销商产品的流通和消耗。
“如果淘宝卖家出售的是欧瑞莲正品,那就是欧瑞莲的市场出了问题。”胡鸣仁称,当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囤货较多无法及时出售时,会选择在产品保质期临近时以较低的折扣价位卖给专业回收该类产品的人,回收产品的人就会在网店等渠道低价销售自己收集来的产品以赚取差价。
胡鸣仁进一步指出,如果有大量直销产品出现在其他电商平台,说明直销企业的制度设计有缺陷,或者说某种促销考核制度有问题,使得经销商为了获取某个阶段的利润盲目囤货。最后导致“大仓库换小仓库”,公司销售的产品不是卖给了消费者,而是投机者,最终会影响产品的正常流通和消费。
事实上,直销企业“阶段考核”和“临时促销”基本上都是透支未来购买力,而且后期会出现很多纠纷和隐患。胡鸣仁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企业制定各种政策应该考虑长远,从产品的实际消费需求出发,而不是只考虑短期内的市场业绩目标。只考虑短期业绩数据的繁荣都是虚假的,需要花很多时间去消化业绩,代价很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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