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很牛逼?可能只是你效率低

2023-7-21 15:46| 发布者: 寒郁轩良| 查看: 422| 评论: 0



2004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以前的10家老客户送上曼哈顿联邦法院,指控安永伙同另外被告曾向大约50名客户兜售避税绝招,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一份声明中称,安永还被指控违反客户意愿,向美国国税局透露客户名称,为此,要求被告方支付1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款。此后,美国一些富翁就避税方式问题对安永和普华永道两大会计公司提起诉讼,因为美国国税局拒绝承认他们的避税方式,而这些避税方式正是他们支付数百万美元从上述会计公司购买的。上述两家会计公司被正式起诉,他们曾允诺他们的避税方式可以逃避工资、股票期权收益和资本收益的所得税,但后来这些方式几乎完全失效。

安永同意向IRS(国内收入局)支付1500万美元的罚款。此后,IRS宣布,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就其“避税天堂”的行销问题与IRS达成和解,同意向IRS支付1500万美元的罚款。

安永面临由税务咨询引起的10亿美元诉讼案件;斯普林特的两位高层管理人士(CEO,董事长)也因购买安永的避税计划而被迫辞职(解雇)。毕马威因避税服务而受到前任客户和IRS的双重起诉。德勤提供复杂的离岸避税服务,和安达信一起帮助安然规避了20亿美元的税负,被外界成为“毁灭者”的德勤服务团队也是最让监管者头疼的。
普华永道于2002年夏天支付给IRS100万美元以了结避税业务的调查,宣布不再对其激进的税务策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3月11日,英国政府对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德勤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警告,要求他们停止兜售避税方案。
由此可见,连四大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的节税、避税绝招都不被政府承认,他们面临的是政府与客户的双重起诉;而作为纳税人,在未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方法之前,不论自己进行筹划还是委托代理筹划或购买筹划方案,都可能不被税务当局承认。可见,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税收筹划目前依旧是皇冠上的明珠,不会一筹就灵,一划就准,同任何财务行为一样,筹划有风险,而且可能有很大的风险。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税罪的认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税收筹划的风险具体包括:政策风险、执法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收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来说,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二)政策选择风险

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限制或打击。由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为此,企业要准确把握税法,对税收策的理解要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同时必须关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是相对而言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且受文化、传统、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国适用的筹划方法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此外,在一个国家内不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促使地方政府展开激烈的税收竞争,政策差异比较明显,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好尺度也会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

(三)经济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定筹划方案支出代理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四)信誉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曾经有过偷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如一些企业以假合资形式和假高科技企业进行的“避税”行为被暴光查处后,发生了诚信危机,其产品的销售额发生急剧下降;又如有些国家以纳税人是否发生过偷税行为为标准,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单颜色,行黄色申报和蓝色申报。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财富与生存之本。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产生原因分析

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除了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引起税收筹划风险以外,以下因素也会给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严格地讲,税收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偷税,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二)企业活动的变化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任何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有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针对和时效性。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企业税收筹划不仅受到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外部环境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投资对象、地点、企业组织形式、资产负债比例、存货计价方法、收入实现时点、利润分配方式等某一方面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三)投资扭曲行为
现代税制优化理论之一是税收应保持“中性”,纳税人不会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已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纳税人却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筹划方案而改为次优的筹划方案,从而承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西方经济学家将这种状况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会造成企业投资行为的扭曲。这种扭曲源于税收的“非中性”。可以说,税收“非中性”越强,投资扭曲行为越强,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四)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体现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及税收筹划的主观性,这些都会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因而需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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