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第二批查办的涉及防护用品的违法典型案件!有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案件将移交公安机关

2023-7-30 07:59| 发布者: 术数古籍专卖疤| 查看: 283| 评论: 0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涉及防护用品的违法典型案件通报(第二批)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对非法经营口罩等与防疫有关的防护用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现继续公开曝光第二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2月1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经调查得知,当事人陶某1经销的“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共购进20件(10000只/件)涉案“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价4500元/件,销售价为5500元/件,通过微信等渠道已销售19件,当事人剩余的部分口罩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其销售额10.45万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二:2020年2月1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经调查得知,当事人陶某2经销的“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共购进20件(10000只/件)涉案“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价3300元/件,销售价为4500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9万元,违法经营额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三:2020年1月30日,我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太和县双浮镇诚信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爱特牌”84消毒液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经销商品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84消毒液30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于近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0年1月30日,我局根据举报,经立案调查得知,当事人太和县洪山镇何影百货店共购进普通防护口罩100袋(10只/袋),进价6元/袋,其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价150%,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出67袋,违法所得603元,货值金额15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7日,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3元、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罚款30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020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汪某东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正从事普通劳保口罩销售活动。经立案调查得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系从桐城市双仁劳保用品厂购进,以4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4件,违法所得共计96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近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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