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800亿品牌价值无偿相送?

2024-12-3 09:01| 发布者: 123457010| 查看: 112| 评论: 0

(东风ic/图)

TCL集团(000100.SZ)长达212页的回函并未消除外界的质疑声。

日前,TCL集团公告称,拟以47.6亿元向TCL实业控股(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CL控股)出售公司主要盈利资产。但披露的方案引发各方质疑,深交所亦对其发出问询函,追问包括出售资产必要性、评估定价、商标使用等31个焦点问题。

2018年12月21日晚,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中,TCL集团一一进行了回应,但是在关键问题上,TCL集团并未正面作答。

TCL集团此次资产重组,令外界惊诧的不仅是TCL的半壁江山——年营收约600亿元的智能终端业务被一次性打包出售,同样令人疑惑的是,买方TCL控股为何能与TCL集团共享“TCL”商标。

TCL控股能否以“TCL”的字样注册?


在早前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中,TCL称交易完成后,“TCL集团拥有的商标将由TCL集团(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和TCL控股(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共享”,双方均可合法使用“TCL”商标,并且同意对“TCL”字号不另行单独设置对价。

“TCL”商标共用的问题引起了TCL集团部分股东的不满。在股吧里,不少股民激愤地表示,无法接受上市公司将800亿元品牌价值无偿相送。

TCL集团2018年半年报显示,在2017(第23届)中国品牌价值100强评选中,TCL以806.56亿元位列总榜单第五位,连续12年蝉联中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名。

截至目前,TCL集团本部合计拥有481项境内商标,根据国家商标局1999年的认定,TCL集团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上的“TCL”商标均为驰名商标。

针对TCL控股是否可以以含有“TCL”的字样注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易健雄告诉南方周末,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字号在特许经营等情形下,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的。或者依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在公司之间存在全资或控股、参股等情形时,下游公司或部门的名称中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如无这些特殊情形,就有可能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三)项的规定。”

而TCL集团与TCL控股并不符合上述两种特殊情形。

首先,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满足特许经营需具备4个条件。其中之一为,被特许人(TCL控股)应当向特许人(TCL集团)支付相应的费用。因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而TCL控股并无支付TCL集团相应费用的打算。

第二,TCL集团与TCL控股并不存在全资或控股、参股等情形。

根据工商资料,TCL控股于2018年9月17日成立,共有两次增资。第一次由惠州市砺达天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GP)、宁波砺达致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砺达致辉)和钟伟坚共认缴9亿元。

第二次增资合计40亿元,由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润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赋国隆中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位投资人分别认缴,截至交易报告书公告日,上述投资人尚未实际缴纳第二次增资款项。

穿透股权后,可以发现TCL控股与TCL集团高管关系密切。上述投资到位后,TCL控股第一大股东为砺达致辉(持股30%),工商资料显示,砺达致辉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大有限合伙人为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其他有限合伙人杜娟、王成、廖骞皆为TCL高管。

此外,TCL控股最初的自然人股东钟伟坚则是目前TCL集团的总裁办主任。

也就是说,尽管TCL集团与TCL控股有相似的股东基因,两者却并无股权上的关联。

对此,TCL集团在回函中称,TCL控股在企业名称里使用“TCL”字号已取得TCL集团认可,后者已经按照其内部的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针对深交所询问此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TCL集团回复是“双方达成的商业安排”。根据TCL集团所言,TCL控股作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也是标的资产的运营方,如此的安排有利于推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标的资产的有效运营,且交易双方并未单独设置对价,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TCL控股能否使用“TCL”商标?


即便TCL控股不以“TCL”命名,TCL控股能否在经营过程中使用TCL集团的商标,也是一大疑问。

TCL集团与TCL控股是以“共享”商标作为表述,而易健雄认为,“共享”不是商标法上的法律术语,是否合规合法要看其实际情况对应商标法上的何种情形。如果对应的是“许可”,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对应的是“转让”,则要受商标法第42条的限制。

TCL集团已否认“转让”商标权给TCL控股。同时TCL集团表示,由于不涉及TCL集团商标的权属转移与变更,更未与TCL控股订立相关涉及商标共有的协议,TCL集团也无需向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或注册核准转让程序等事项。

即在非“转让”和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TCL控股便试图与TCL集团共用“TCL”商标。

根据双方约定,TCL控股有义务积极维护及提升TCL集团商标的形象且负有对TCL集团商标投入维护、推广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TCL控股亦承诺在使用“TCL”商标期间,TCL控股对“TCL”商标的广告投放、整合传播、体验营销、维护、推广及管理的投入费用水平,均一直持续不低于TCL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对该等事项的投入费用水平。

根据公告,最近两年(2016年及2017年),TCL集团对“TCL”商标的广告投放、整合传播、体验营销、维护、推广及管理的投入总体费用水平均约为4亿元,同期TCL集团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064.73亿元、1115.78亿元。

目前,TCL集团这一资产重组方案仅通过董事会,尚需股东大会通过后才会实施。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定在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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