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案:广发证券该担何责?

2022-8-7 13: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9| 评论: 0

在康美药业被证监会宣布涉嫌财报重大虚假的三年间,广发证券收取了含保荐费在内的0.5亿元费用,若康美药业一旦重大虚假行为被坐实,广发证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王东岳/文

6月17日,广发证券发布公告称,因未能在核准有效期限内完成定增发行工作,证监会核准发行批复到期失效。

一个月前,证监会通报了ST康美案调查进展。经初步调查,证监会认定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包括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

受康美案影响,连续为ST康美服务19年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对同样为ST康美“服务”19年的广发证券尚未有“定论”。

自ST康美上市至今,广发证券先后为其承销保荐募集资金超过250亿元,并由此获得超过1.5亿元“服务”费。

若ST康美虚假记载成立,公司以往定增、发债是否应视为欺诈发行?广发证券为其出具的报告当如何评判?一旦ST康美出现债券违约甚至退市情形,广发证券又该担起何种责任?

承销保荐不遗余力

从2001年做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ST康美上市起,广发证券与ST康美之间的千丝万缕已无需多言。

2006年,ST康美副董事长许东瑾通过100%持股的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宏实业”)受让广发证券3.1%股权;截至目前,信宏实业仍持有广发证券1.91%股权,对应市值23.6亿元。2007年,ST康美以7656万元出资受让广发基金10%股权,至今已有12年。

自上市以来,ST康美通过二级市场累计直接融资679.98亿元。其中,广发证券做为承销机构为ST康美募集资金256.47亿元。通过承销及保荐各类融资业务,广发证券获取了1.55亿元的承销及保荐费用。

尤其是2016年6月,ST康美一次性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81亿元,在扣除4000万元保荐承销费用及432万元其他发行费用后,ST康美将80.56亿元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性资金。



经统计,在证监会认定ST康美财务造假的三年间,广发证券帮助康美完成了接近115亿元的资金募资,并累计获得了超过5000万元的承销及保荐费用。

中登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ST康美共有23.84亿股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93%。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16.25亿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99.53%。

上述质押股份中,广发证券作为质押方承接了ST康美11.29亿股股份质押,占公司质押总股数的40.03%;同时,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作为质押方承接ST康美3.43亿股股份,占质押总股数的31.66%。

勤勉尽责成空谈

做为ST康美多年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理应承担起督导康美药业依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更应肩负起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以及高管人员利用职务违规占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然而,从ST康美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来看,广发证券的督导义务完全称不上勤勉尽责,其为ST康美出具的一系列报告更是值得深究。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保荐人应抽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明细账,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的业务背景,判断其存在的风险;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判断其真实性;分析金额重大的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因及其影响;关注报告期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2018年1月,广发证券为ST康美出具了《关于康美药业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广发证券在对ST康美的主要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以及通过现场查阅康美药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后认为:康美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基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但事实却是,2018年之前,ST康美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均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其中,公司资产项多计货币资金299.44亿元,应收账款少计6.41亿元、存货少计195.56亿元,在建工程少计6.32亿元;利润表中,ST康美多计营业收入88.98亿元,多计营业成本76.62亿元,少计销售费用4.9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2.28亿元。



更正前,ST康美货币资金账面金额为341.51亿元,差错更正调减299.44亿元,更正后金额为42.07亿元。

面对如此重大的资金差错,广发证券为ST康美出具的无异议保荐总结报告是否涉嫌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保荐人,将被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ST康美案中,广发证券该当何责?

2017年5月,证监会通报对欣泰电气(300372.SZ)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欣泰电气采用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回款、虚增银行存款及经营活动现金流。

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判断其真实性;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最终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13年9月,证监会通报对万福生科(300268.SZ)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2008-2010年,万福生科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6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13亿元;2011年及2012年1-6月,万福生科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53亿元。

在推荐万福生科IPO过程中,平安证券做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万福生科主要客户身份和销售合同真实性以及主要供应商身份和采购合同真实性;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未能发现万福生科涉嫌造假的内容;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

平安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平安证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

与欣泰电气和万福生科相比,ST康美涉嫌造假的科目更为系统广泛、涉及金额巨大,理应受到严惩,广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亦难辞其咎。

参照前类处罚,广发证券至少应被没收ST康美造假期间的5000万元保荐所得,并被处以不低于1亿元罚款。

事态渐深 余责未消

受ST康美事件影响,广发证券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或不尽于此。

一方面,截至2019年1季度末,ST康美共有有息负债324.13亿元。其中,应付债券账面金额约为167.83亿元,而货币资金余额为10.48亿元,公司流动性极其匮乏。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债务“爆雷”时有发生,作为主力承销机构的券商公司自是难逃责罚。

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通过以上方式,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累计虚增利润2.51亿元,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根据五洋建设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40万元罚款;同时,对债券承销机构德邦证券立案调查。

与上述情形对比,ST康美约有35亿元的公司债发生在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2018年。

如果ST康美虚假记载坐实,其在2018年发布的35亿元公司债是否应视为欺诈发行?若ST康美后续出现债务违约,广发证券该当何责?

更进一步,在此前欣泰电气退市过程中,兴业证券曾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若ST康美最终被判定退市,广发证券是否需担起先行赔付责任?

本文源自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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