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直销牌照等问题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高度关注:四家直销被

2022-11-18 05: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8| 评论: 0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文件通知,文件显示,近期部分直销企业通过挂靠、转让股权、相互交叉持股等多种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涉嫌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直销市场,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直销企业予以核查。




据悉,此次排查内容为2019年以来直销企业的股权变更及设立控股子公司情况;直销企业的合作方、关联方是否存在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名义、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直销活动等。

通知要求,直销企业要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得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不得帮助合作企业规避法律、逃避审批,以借壳方式开展违法直销活动。对存在未报商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股权变更行为的,应当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北青网健康注意到,此次通知中有四家直销企业被点名通报。这四家直销企业为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要求这四家公司所属的注册地—广东省、福建省、重庆市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核查。

据悉,上述四家直销公司进来被媒体报道涉嫌变相“出租”直销牌照。例如,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曾与美商维善优、惟哇公司,天福天美仕与美国New U Life(新生命)公司,大溪地诺丽与爱睿希,理想科技与柏益美康。

直销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给企业的“身份证”。但是获取直销牌照却十分的不易,从申请到审批对于企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对于想进入直销市场的企业来说,通过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曲线拿牌”似乎是一种方式。然而此种方式实际上属于“非法”行为。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此前,九极生物母公司香雪制药曾因公开“转让直销牌照”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在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公司拟将部分资产剥离后的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9000万元转让给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告显示,该交易范围包括九极生物的100%股权,“其现有的业务、直销员或经销商资源、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电子交易系统”以及“拥有的直销区域、分公司及直销服务网点”。而收购九极生物的广州淡水泉公司几大股东邱伟杰、温广行、温兆安等皆为中脉LACA的高层以及管理人员。

最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九极生物作为直销企业,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股东、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直销企业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章程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此处以15万元罚款。

事实上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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