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10人获利315万元,“天津天狮”“92人在宜春受审

2022-11-23 08: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9| 评论: 0



8月20日,以陆某等人为首的92名被告人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以下简称“天津天狮”)。

因该分支在长沙地区被公安机关打击,经过前期考察,2018年8月份该分支在被告人陆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该分支全体人员从湖南省长沙市迁移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袁州区中心城区租住房屋、建立新的传销窝点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天狮的名义,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为幌子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后再非法拘禁他人,尔后通过上课洗脑等方式让他人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没有获得产品实物)加入传销组织,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不定期开会讨论传销组织的具体事情,并就如何更好地发展该组织进行探讨。各窝点涉案被告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以交友、介绍工作等为幌子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尔后对其进行拘禁、洗脑,强迫其购买产品,先后对10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非法获利31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陆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新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31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同时上述被告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其余78名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这92名(其中29人为女性)被告人涉及云南、四川、山西、贵州、河南、湖北等多个省份,以广西籍的居多,除汉族外,还有壮、苗、瑶、哈尼族的,最大年龄36岁,最小年龄刚满19岁。他们当中,除大学本科4人和大专学历14人外,其余多数为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系袁州区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刑事庭审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

由于该案涉及被告人数较多,目前还在审理当中,将在庭审结束后依法择日宣判。

来源: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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