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弥勒等7个市县3000余人“鼎鑫案”开庭,26人受审,涉数亿元

2023-7-23 08:10| 发布者: xwuw13| 查看: 297| 评论: 0

近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一案。值得关注的是,本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高达数亿元,涉及7个市县3000余人,此次受审的 26名被告人均为各分公司负责人。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牛某、杨某雄、范某生(3人均另案处理)成立云南鼎鑫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公司成立后,先后在昆明市、弥勒市、泸西县、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开设分公司,先后招募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担任各分公司负责人。

期间,鼎鑫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牛某等人未遵守云南省金融办批文规定的私募基金的方式、募集对象以及不得承诺保本付息、私募基金投资人人数及金额限制等规定,采取“3个月期收益3%、6个月期收益12%、18个月期收益18%”的方式,通过在街边、走街串户发放宣传单、赞助广场舞比赛、在电视台播放宣传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对象(合计5906人)募集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募集资金人民币9.25亿余元,累计退回本金人民币5.90亿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3亿余元。截止2018年8月,尚有3396人的投资本金人民币3.20亿余元尚未退还。






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牛某等人利用成立的鸿富天下(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天下投资平台),共向449名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人民币3329万余元,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914万余元,尚未退还312人的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274万余元。

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名被告人,在担任昆明市、弥勒市、泸西县、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3.45万元至1.419亿余元不等金额。




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择期宣判







被告人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在担任鼎鑫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按照公司安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共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数额巨大,其26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燕、桑某红、张某等26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hr/>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赵树龙

排版/邱少瑞

来源:开远法院、春城晚报-开屏新闻、新广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上一篇:鼎鑫又获一殊荣

下一篇:北京鼎鑫天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怀兵先生在上海会见新党郁慕明

sitemap.txt | sitemap.xml | sitemap.html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自动引流系统 ( 湘ICP备17022177号-4 )

GMT+8, 2024-11-21 22:09 , Processed in 0.130491 second(s), 27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