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研报(三):区块链、虚拟货币、NFT、元宇宙,有何价值?

2022-4-2 22: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0| 评论: 0



摘要

2009年,第一个创世区块诞生,自此开启了虚拟货币的元年,随后,区块链技术开始逐渐应用落地,稳定币也悄然诞生。2015年开始,以ICO、IEO、STO等模式发行的“使用型、权益型”通证开始进入大众视野;19年伊始,NFT数字藏品,链游GameFi、DAO、Web3.0、元宇宙等新的领域。这些新概念、新玩法,可谓日新月异,此起彼伏,层出不穷……
十几年间,,围绕虚拟货币产生的系列社会现象,到底对社会有何价值?
接上两期文章:本期作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分析了“虚拟货币、区块链、NFT、元宇宙”的“价值问题”以及“行业生态”的现状划分及归类,本期主要探讨“如何正本清源,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之风,塑造行业创新价值”。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

刘磊律师





三、如何正本清源,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之风,塑造行业创新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高度支持科技创新。在当代,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云计算等方面的创新已经被寄予厚望。然而,鉴于创新技术的落地应用,需要长时间的社会共同探索,不良资本在此嗅到了商机,开始进行投机炒作,甚至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新技术的理解力不足,披着国家大力支持的创新科技作为幌子,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这种鱼龙混杂的现状下,该如何破除“劣币驱逐良币”之不正之风,塑造行业创新价值?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类型化划分虚拟货币及NFT产品,并明确其法律属性

笔者通过对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的“属性、技术原理、市场接受程度”等因素将其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一类: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第二类:稳定币;第三类:遵循发行所在国证券法,发行的使用型、权益型代币;第四类:非法融资项目代币。
在法律层面对虚拟货币进行类型化划分,并明确其属性,能够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规制,从而规范行业生态,依法打击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走向正途。



(图1:虚拟货币、NFT产品等发展时间线 来源知乎)
(1)鉴于主流虚拟货币在全球形成的广泛共识和众多应用场景。如我国法律、法规将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那围绕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过度的“全面保护所有虚拟货币”,扩大市场投机风险的现象,也避免出现“借币不还,违约不究,法院不管”,让借币者、违约者无端受益,有损公平、正义的乱象。
当然,在厘清哪些虚拟货币可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如何定义哪些属于“主流虚拟货币”,如何评估主流虚拟货币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的价值,如何更好的在维护“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实现个案正义。回应这些问题:既需要对不同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分类后进一步的深入讨论,也需要司法裁判者在涉币案件中就案件结果本身对社会、对个人影响力进行判断,从保持个案公正和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双重视角来理性裁判案件。
(2)我国目前禁止发行使用性、权益型代币,对ICO行为更是通过人民银行的公告直接进行打击。然而,通常这类行为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符合美国“豪威测试”的四大要件,即“金钱投资;投资于共同事业;投资人有收益预期;收益仅来自他人的努力”,由此此类投资合同纠纷常被认为属证券纠纷,故而纳入证券法管辖范围。然而,目前我国对境内居民投资境外权益型代币的行为尚未有明确定性,如何厘清个中法律关系亦是难点。
当此种权益型“代币”在发行所在国被解释为证券,那么境内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与通过开境外股票账户,交易境外股票的行为类似,如若以该境外的股票为标的,在境内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最终发现发行该“使用型、权益型代币”的实控人在境外操纵代币的证券市场,或者发行审核材料造假,向公众做不实陈述,出现该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我们国家以该代币作为标的物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若我们国家的投资人出现大面积亏损,我们国家的法律该如何保护我国投资人的利益?
(3)非法融资项目代币是指,完全不遵循发行所在国的证券监管规定,实质上的发币行为属于非法募集资金。以前,司法实务中没有用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去打击“违法发行项目代币”的原因在于“发行项目代币”募集“主流的虚拟货币”,这个“虚拟货币”能否解释为“非法集资”法律规定中的这个“资”?对此,学术界理论界莫衷一是。终于在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指出“虚拟货币交易”,通过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如果虚拟币交易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那么按照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可以将非法募集虚拟币的行为纳入非法集资的体系内进行打击。”
(4)NFT在我们国家法律上该如何定性?
关于NFT数字藏品在我们国家法律上的定性,有人说它属于民法上的“物”、有人说它是“版权”、有人说它是“证券”;NFT数字藏品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成为当下学术界和理论界颇具争议的一个研究领域。
在民法典的物权法理论中,“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一般是通过“占有”来实现;“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是通过“登记”来实现;那么,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确权呢?是通过“登记”还是通过控制虚拟财产的“存储载体”?亦或是掌握控制虚拟财产的“私钥(密码)”?关于这些问题,学界少有研究。
另外,随着数据成为权利的载体被普遍应用后,NFT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身份证明”,不仅意味着NFT数字藏品所有权归属于持有者,还可以在该“身份证明”上增设其他权利,比如,持有该数字藏品“身份证明”,可以在三年内免费观看物理实物艺术品;可以享有基于物理实物艺术品在特定期限内享有的商业变现分红的一定额度。那么,以数据形式呈现的数字藏品“身份证明”变成了一系列的权利载体,如“使用权凭证、项目股权、版权、债权”等等,从法律属性上变成了更接近于一个类投资合同的“权利集合体”,该类“权利集合体”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如何进行规制?如果将该“权利集合体”通过在二级市场流转炒作,使得该“权利集合体”具备了“证券”等金融属性,又该如何纳入金融法的监管范围?
(二)联合政府多部门,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模式

目前,围绕虚拟货币、NFT、链游、元宇宙等领域,需要进行强监管和打击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虚拟货币、NFT、链游、元宇宙”等专业名词作为幌子,大肆进行诈骗的行为;第二,大肆的投机炒作;第三,为上游诈骗、网赌、传销、贪污贿赂等违法资金进行销赃或洗钱;第四,“虚拟币挖矿”大肆消耗我国能源,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第五,打破国家外汇管制,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第六,偷漏税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2021年0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图2:来自上海-东方新闻2021-9-27期)
在此,笔者建议:针对虚拟货币、NFT、链游、元宇宙等领域中存在的“投机炒作、违法犯罪”等问题,应当联合政府多部门进行及时的防范和管理;同时,对于因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不足以打击该类领域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时,立法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具有更高效力层级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指出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非法集资类行为,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政府相关部门引导、支持行业向“创新、创造”的场景中发展

通过对虚拟货币、NFT、链游、元宇宙等行业现状的梳理,从“创造、消费、炒作、违法犯罪”四个角度对行业现象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可以“创新”的场景,然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引导、支持该类“创新”场景的建设和长期发展。
笔者认为:科技创新一定要落实到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新消费场景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场景中来,最终体现为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增加福祉。纵观前两次工业革命和互联网的应用发展,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由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效率也由此大大提高。回顾中国经济三十余年的飞速发展,每一项科技创新也无一不推动了社会效率的提高。
科技改变生活,让人民更幸福已不再是一句空话。如,传统互联网的创新发展,极大地优化了商品跨地域交易的场景,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即可全国乃至全球购物的设想;即时通信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纸质书信成为历史,甚至微信已成为当下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4G的崛起孵化出移动互联网这颗参天大树,由此诞生的外卖平台、打车平台、短视频平台等都极大颠覆了人们的出行方式、餐饮习惯和社交形式。
故而,在未来,能够进一步提高民众生产和生活效率,促进民众生活便利的应用场景依然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支持,比如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等。然而,类比分析,放眼于本文探讨的“虚拟货币、NFT、链游、Web3.0、元宇宙”等场景,其在推动民众的生产及生活效率、社会物质水平、人们幸福生活的提升方面,到底体现在哪些场景之中?如果存在这些场景,区块链技术到底能不能支撑这一场景的实现?今天所谓的“DAO、Web3.0”,是不是这一场景的表现之一?
假设,有一百个程序员共建一个元宇宙,每个程序员在这个元宇宙中拥有一个固定的身份角色,共100个角色。每个程序员每天给自己控制的角色发指令,然后,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不同的角色之间通过指令,进行交互、甚至进行研究和创造,要知道这些角色之于物理世界中的人类,可以“不眠不休”。若角色之间的交互,最终能不被用于解决现实物理世界中的问题,那么,该元宇宙的意义绝对是颠覆性的。如果经过论证这些场景能够为人们的生活增加福祉,那么,应用该场景以及为该场景提供支持的创新技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
最后,笔者立足于区块链技术,憧憬在元宇宙的场景中,能够发挥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优势,最终解决现实物理世界中的真问题,为人来社会的进步增加福祉。
——刘磊律师

写于上海陆家嘴锦绣前城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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