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传销」的前世今生

2022-5-14 08: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10| 评论: 0

公众号:【曹杨楚人】
近期有则新闻揭露了某台湾省女星,用TST化妆品来搞传销,涉案金额近百亿,咱不评论,静待官方最后调查结果,今天在这里帮大家捋一捋【传销】的前世今生。





1、传销在我国1998年前:野蛮生长
改革开放之后,西方很多稀奇古怪的玩意儿再次进入了国门,其中就包括直销传销---1990年,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申请注册成立,1995年4月,安利正式在广州开业。





当时的社会背景是,90年代初我国正面临国企改革后的“下岗潮”,大量的失业人群急需获得工作机会,这种让老百姓自己当老板的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当时搞传销并不是违法的,就像P2P被封杀之前也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默许,毕竟摸着石头过河,谁也说不清楚时好时坏,何况传销这种“舶来品”在欧美是玩的挺顺的。
据说1995年,我国的传销规模达到了100万个传销商,一年的营业额超过了100个亿,这也与“全民经商”的时代印象相得益彰。对比一下,1995年当时上海平均工资770块一个月,静安寺房价大概3000块。
国家一看,改革春风好啊,对于当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又可以拉动就业,又大规模创造财富。各级政府正被国企改制、下岗工人安置和上访问题搞的焦头烂额,看到这种“自力更生”的搞法自然很高兴。
因此,当时国家就正式确认了传销的合法性!





1997年1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传销管理办法》,这是官方第一次以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了传销合法的地位,而且对传销首次作出了明确的官方定义: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而且对于从事传销的企业和人员资质,也给出了明确标准: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有符合规定的传销计划以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
(一)机关工作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
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虽然当时官方允许了传销活动,但是也埋了个伏笔,即不得通过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这一点直接被现在的刑法引用,作为司法机关认定【传销罪】的关键线索之一。
第十七条传销企业不得强制安排传销员发展下线人数,或者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2、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出现危险苗头
一夜之间光明正大后,安利、雅芳等传销公司非常亢奋,在全国陆续开设了130多家店铺,培育了13万名活跃营销人员,也可以说安利雅芳作为传销事业的黄埔军校为日后我国轰轰烈烈的传销事业培养了第一批主力军。





其中安利仅以2.7亿的投资,每年在中国就攫取了高达100亿的利润,尤其是诸如蛋白粉、维生素等保健品,相信大家小时候都不陌生,至于后来史玉柱做脑白金是否看到了保健品的暴利,大家可以自行脑补。
但是传销在中国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后果。
首先就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加剧腐败现象;
其次就是,层层加价,在利益的驱使下,几块钱的商品最后到消费者手上卖到几百块,传销商品翻十倍是很稀松平常的;
再者,催化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小作坊的大量冒出;
更有甚者,打着传销的幌子骗亲戚骗朋友,上课洗脑要他们交会员费,不交的话就控制人身自由,这也是很多人“谈传色变”的原因。
传销模式也开始异化成为了赤裸裸的骗钱行为,传销公司开始不卖货只卖人啦。
以前大家一起来卖货,现在所有的精力都用来发展“人头”。
3、传销被禁止,直销披上合法外衣
90年代很多行业都是野蛮生长,传销也不例外,在人性贪婪、不劳而获等欲望的放大下,一些卷款跑路、家庭破裂、诈骗横行等社会后果层出不穷,已经对社会法治和商业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国家看到这种情况当然得管制,但是当时公司太多,参与的人数高达数千万,挨家挨户排查显然不太现实。
于是国家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一次在新闻发布会上,朱总理就宣布:传销暂时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暂时予以取缔。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了一个通知,开始全面禁止传销活动
《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那么,从此再从事传销就是违法了,而且结合当时的实际对“传销”作了进一步的定义。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话说看到国务院一纸通令,传销没法干之后,安利雅芳玫琳凯当时就急了啊,超过30倍的利润上哪个市场去找,于是这些外企都给美国政府试压,还威胁要告到国际法庭,据说克林顿访华时也委婉问及了这事。
于是1998年6月,对外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内贸易局又联合发出一个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做“直销”必须得有“店铺,明码标价”,而且推销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职员”。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这个通知,其实就是让安利雅芳再度合法化,重新披上了合法的马甲,继续干着传销的勾当。





从此,官方左手高压打击传销,右手对直销网开一面。国务院在2005年相继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进一步升级: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个定义已经非常逼近现行刑法对于【传销】的定义: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传销的演变:南派传销vs北派传销
讲完历史讲现实,民间很喜欢进行南北区分,比如南帝北丐,南方人喝咖啡北方人吃大蒜(不知道这是哪个王八蛋说的),江湖传闻,传销自然也被分成了南北两派。
凤凰网曾经通过调查,对南北派传销作了很精辟的总结,认为南北派传销的分野,不在地域,而是行事风格上,归结起来就是:北派走肾,南派走心





北派传销流行吃大锅饭、住集体宿舍、打地铺,往往以#招聘员工#、#网络交友#等方式,把陌生人骗到传销组织中后,就开始殴打你、监禁你,没收你的身份证和手机,不让你吃饭喝水,直到你加入他们或者缴纳会费为止,而且每天不间断地给你洗脑,严重的话甚至要把你逼疯。
与北派传销的“粗暴”特征不同的是,南派传销就很“人性化”,几乎不控制你的人身自由和手机通信,让你来去自如,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串门方式一对一进行洗脑,因而会有传闻,有人进去了都不想出来。
北派传销常常潜伏在民房、庄稼地、废旧工厂等,而南派传销一般会包下4-6人合租的商品房或者别墅,每天请“老师”给你上课,吃住要去高级酒店,再不济,也要去个海鲜大排档,当时流行“全国传销看北海”,去北海,不请吃海鲜说不过去。





南派传销出行多用豪车,常常打着生意、旅行的幌子,游山玩水,开开会、吃吃农家乐,让你发动亲戚朋友一起参加,然后进行一对一洗脑。
据爆料,还有喜爱举行各种所谓的高端人脉集会,其实就是在开传销大会。
而且南派传销的套路也是高大上,编造政府大项目,旅游小镇或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假造领导人讲话和政府文件等,或者打着连锁运营、纯资本运作、股权众筹等旗帜,往往还会与中部崛起大开发、北部湾大开发、阳光工程等牵扯起来。
5、传销的演变:互联网传销
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传销更上一层楼,传销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造成的杀伤力更强,而且与金融诈骗勾搭起来,伪装性更强、人数更多、危害更大。传销如果跟P2P集资诈骗、股权众筹、互助合作、数字货币等勾搭起来威力甚至呈几何倍的放大。
根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互联网传销的特点有手段隐蔽,受害群体涉众性广、标的虚拟化、违法成本低、首脑高智化、资本运作化等。
指南里有个资本运作的例子,有些人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的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最经典的例子就是 “1040阳光工程”,一个被不法传销人员编织成“国家秘密政策”的谎言。他们说这是“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销售”或者“资本运作”,实则传销活动。据了解,这种资本运作有一套“五级三晋制、出局制”的理论。只要每个入股的人投入6.98 万元,购买21 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 50800 元。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 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 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这种方式很明显符合传销的特征。
除了资本运作,前几年传销最爱和非法集资搅到一起(例如e租宝等匹凸匹案件,都是以30~50%的高息作为诱饵),还有虚拟货币和挖矿活动,这两个产生的危害太大,已经被国家严厉整治了,改天分专题讲。
现在互联网传销里,发展最迅猛,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微信传销。
微信传销也是传销,换汤不换药,比如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是要求你必须购买货物才有入会资格,而且品牌方也是一个劲儿地鼓励你拼命发展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当你成为代理后,你就可以赚下线的钱了,你的下线越多,差价越大,如果你处于传销金字塔的顶端,可能就跟古代奴隶制的顶端一样,源源不断的有众多的人给你挣钱,其实这种割韭菜的方法与收税有那么点神似。
例如2015年,湖南长沙市工商部门查处一起微信传销案。
传销公司通过微信营销平台,销售玛咖、面膜、红酒、茶叶等产品,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就可以成为金卡会员;然后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1个发展30个的裂变方式,就能拥有所谓“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
说到这里,想必关注过TST的观众们已经不陌生了,我想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面都有这样的人,而且10个人里至少8个是做化妆品或保健品的,他们坚持每天晒订单、晒收入,今天喜提爱马仕,明天喜提保时捷,后天喜提高铁,引诱很多宝妈加入其中。
6、微信传销 vs 微商





尤其很多人会好奇,微商与微信传销是不是一回事。
这里要澄清下,微信传销≠微商,前者是犯罪,后者是正当经营,但是二者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还是要结合最权威的《禁止传销条例》来区分,并且根据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归结二者的区别有三点:
一,是否要求你交纳“入门费”,交了就给你资格;
二,天天怂恿你发展下线;
三,你发展多少人头,就可以拿多少钱,以此作为计酬依据。
再简单点,如果一个微商天天不搞正常的商品或服务等营销活动,而是不断拉人头和缴入门费,99%就是传销。
所以大家按照这个思路,去判断“TST”到底是微商还是微信传销应该不是什么难事,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是从上述标准进行认定。
那么,现在中国参与传销的人数总计有多少?
官方尚未公布,但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传销也是野火烧不尽。
传销这种看准了人性的贪婪、一夜暴富的心态而炮制出来的骗术,变相鼓励了不劳而获、空手套白狼的不法分子,与我们社会所提倡的勤勤恳恳创业致富的善良风俗是背道而驰的。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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