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的牙膏骗了68万余人“通和商城”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

2022-5-31 22: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9| 评论: 0

一支售价只有2到3元左右的廉价牙膏,经过传销团伙包装后以24至36元的高价卖给会员。至案发,该传销团伙通过推销该廉价牙膏,竟然骗了68万余人。



这支牙膏到底有什么魔力,静让数十万的群众嗤之若鹜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揭露了背后的真相。

1998年,被告人张某的弟弟张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下称:雅姿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清洁用品、日用品。张露担任该企业负责人。

2009年,张某与张某某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安格公司,并聘请他人设计了以拉人头和入会费为计酬体系的安格网络销售平台,形式上利用该平台销售雅姿公司的产品,实际上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为了掩盖其传销的本质,张某与张某某借网购的名义逃避监管和打击,经人介绍认识了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老板,即被告人罗某阶,罗某阶同意为雅姿公司生产牙膏、洗发水等产品,并以雅姿品牌对产品进行包装。

为获取利益,罗某阶明知安格网络销售平台属于传销活动,仍每年为雅姿公司生产牙膏500万至800万支,其每支牙膏售价均为2至3元左右。经过包装后以高达24至36元的价格卖给会员。

一年内,香港安格公司网络传销发展会员达几万人,张某、张某某共获返利900余万元。

2010年7月,香港安格公司网络传销被吉林市公安机关查处。2013年8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相对不诉处理。

2012年1月,张某挂靠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利用“康力健康每天网”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同年3月,该传销网络被山东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2年6月,张某为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与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由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在网站增设“通和商城”作为代理雅姿公司产品的销售平台,张某每月按产品销售金额的2%向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支付代理费。

张某照搬安格网络销售平台拉人头和入会费的计酬体系,委托软件人员设计了“通和商城”,并将原“健康每天网”的数据链接到“通和商城”。对外以“通和商城”系合法直销网站进行宣传,骗取他人加入,收取高额会费,在全国各省市发展大量传销会员。

2011年11月份以来,廖某跃等15名被告人先后加入“通和商城”,成为会员,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油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以销售产品为名,开始大量发展下线会员,从事传销活动,逐渐成为传销“乐道”团队、广东团队等多个传销体系。

为了逃避打击,掩饰非法所得,张某某、张某授意被告人刘某芳将大笔资金转入罗某阶、廖某跃办理的多个私人账户,再提取现金。经核对,张某姐弟二人提取现金高达6893万余元。

2013年,衡阳市工商局根据日常工作和群众举报,发现肖某琴在衡阳市设立网点,以“通和商城”网站网购为幌子,采取网络传销手段非法牟利。

同年5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肖某琴、李某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通和商城”网站涉嫌传销,该团伙涉及人员数量庞大、资金量巨大,遂派出民警赶赴广东省、四川省先后将张露等人抓获归案。

至案发,“通和商城”发展注册会员高达685369人。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9日,“通和商城”便发展会员219260人,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达4.66亿余元。

在此期间,罗某阶、叶某利先后为张某某、张某提供货源和转移资金。其中,罗某阶为张某某、张某提取现金2115.97万元;叶某利通过梁某将1200万余元兑换成港币并转移到香港,并汇到张某某在美国的账户。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罗某阶、叶某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22日,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张某等14名被告人缓刑5年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万元到5万元不等;其余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9月27日,二审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鹰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上一篇:化茧成蝶 无问西东——康力电梯上市十年发展回眸

下一篇:2018年度全球直销100强公司排行榜,安利、雅芳、康宝莱位居前三

sitemap.txt | sitemap.xml | sitemap.html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自动引流系统 ( 湘ICP备17022177号-4 )

GMT+8, 2024-11-23 16:11 , Processed in 0.138510 second(s), 27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