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舍友打伤索赔16.5万元,结果“打脸”

2022-10-2 08: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2| 评论: 0

来源:法治日报

趁着酒劲找室友“翻旧账”,不断挑衅室友反被打成轻伤。近日,新疆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虽致原告俞某轻伤,但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14日22时许,俞某在外饮酒后回到工地宿舍,与正在吃饭的室友游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宿舍内互相撕扯。两人被同宿舍室友拉开后,游某便躲到旁边继续吃饭。俞某不依不饶,一次又一次挑衅和谩骂,游某一直保持理性的克制行为。在室友多次劝说下,俞某才暂停争吵。

此后,俞某又到游某身旁抓起其手腕用力拧绕,并用拳头击打游某头部,游某出手反击,一拳打在俞某面部,双方在扭打时用劲过猛,致使俞某不慎重重摔倒在地无法动弹。后俞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和右膝关节损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俞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在先,游某的伤害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符合刑事追诉的要件。

2022年7月18日,俞某将游某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6.5万元。

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且游某在受到多次侵害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保持了极大的自我克制,在此期间俞某侵害游某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发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案中,游某以保护自身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将俞某打伤,并无伤害他人之故意,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定被告游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俞某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面对不法伤害依法保护自己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除了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出相应规定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纸判决不仅是对一起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引领。此案的审理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面对不法伤害,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理念。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采取正当、合法的行为保护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法官也提醒,应当注意到在阻止不法侵害时其中的“度”,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若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赵福 陈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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